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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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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
  2. 2.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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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80601 修正)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且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一、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   二、違反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524 修正)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

立法理由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肥料業者於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不實,該肥料登記證之核發屬違法之行政處分,發證機關應「撤銷」之。至於肥料未經包裝、標示或品質違反本法規定,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該肥料登記證之核發係屬合法之行政處分,發證機關應「廢止」之。爰修正之。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088060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524 修正)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肥料業者於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不實,該肥料登記證之核發屬違法之行政處分,發證機關應「撤銷」之。至於肥料未經包裝、標示或品質違反本法規定,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該肥料登記證之核發係屬合法之行政處分,發證機關應「廢止」之。爰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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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肥料管理法第 24 條規定:「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肥料管理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肥料管理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