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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
  2.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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