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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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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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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
偽造
、
變造
或不實者,應
撤銷
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
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
廢止
該肥料登記證。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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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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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販賣 §1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2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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