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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涉嫌違反第五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肥料須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結保管。 前項封存之肥料鑑定、查核,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逾四十日。
立法理由一、沙嫌違反規定之肥料,先予封存並規定由肥料業者切結保管,以防止此違法肥料再流入市面;違反者,並予處罰。 二、涉嫌違反規定之封存肥料,規定其主管機關須在四十日內完成該肥料之化驗、鑑定及查核工作,以避免影響肥料業者之權益。 三、參照肥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農藥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
一、沙嫌違反規定之肥料,先予封存並規定由肥料業者切結保管,以防止此違法肥料再流入市面;違反者,並予處罰。 二、涉嫌違反規定之封存肥料,規定其主管機關須在四十日內完成該肥料之化驗、鑑定及查核工作,以避免影響肥料業者之權益。 三、參照肥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農藥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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