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肥料管理法第 22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肥料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執行查驗,並得抽取樣品,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抽取之樣品,以足供鑑定者為限。 前項查驗結果,得予公告;其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驗人員執行查驗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肥料管理,故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森驗,且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二、抽取樣品之鑑定,包括化驗肥料或分及查對標示事項,並明定限量,以免擾民。 三、查驗肥料之成分、容許差等,均須明確規定於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查驗辦法中。
一、為落實肥料管理,故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森驗,且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二、抽取樣品之鑑定,包括化驗肥料或分及查對標示事項,並明定限量,以免擾民。 三、查驗肥料之成分、容許差等,均須明確規定於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查驗辦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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