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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肥料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執行查驗,並得抽取樣品,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抽取之樣品,以足供鑑定者為限。
  2. 前項查驗結果,得予公告;其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查驗人員執行查驗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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