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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錄文書應保存三年。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為了解各項肥料之產銷現況,以供統計、策劃農戶合理施肥之依據,同時據以追蹤及處理不符合本法規定之肥料,故確有必要記錄其產銷資料。 二、本條所定之各項肥料,係指不同成分,領有肥料登記證之肥料。 三、參照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一、主管機關為了解各項肥料之產銷現況,以供統計、策劃農戶合理施肥之依據,同時據以追蹤及處理不符合本法規定之肥料,故確有必要記錄其產銷資料。 二、本條所定之各項肥料,係指不同成分,領有肥料登記證之肥料。 三、參照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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