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肥料管理法 第六章 罰則
§ 27–32共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未繳清結案前,應停止受理該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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