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將原登記證繳銷或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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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將原登記證繳銷或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明定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換發之期限及程序。
明定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換發之期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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