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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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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將原登記證繳銷或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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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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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將原登記證繳銷或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明定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換發之期限及程序。

  • 註銷名詞
(0880601 制定)

明定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換發之期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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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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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肥料管理法第 9 條規定:「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將原登記證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肥料管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肥料管理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