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從上述法條來看,肥料業者在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有明確的辦理規定。根據肥料管理法第10條,肥料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一、歇業:肥料業者應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肥料業者應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肥料業者應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肥料業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根據農業法第84條規定,肥料業者應於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相關文件及資料辦理登記證註銷、發還或變更登記的手續。例如,某肥料業者在停業後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停業日期並返還登記證。 因此,根據肥料管理法第 10 條的規定,肥料業者有明確的辦理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一、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辦理各項登記之程序及期限。 二、肥料業者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依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換證。
一、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辦理各項登記之程序及期限。 二、肥料業者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依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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