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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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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肥料業者在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有明確的辦理規定。根據肥料管理法第10條,肥料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一、歇業:肥料業者應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肥料業者應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肥料業者應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肥料業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根據農業法第84條規定,肥料業者應於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相關文件及資料辦理登記證註銷、發還或變更登記的手續。例如,某肥料業者在停業後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停業日期並返還登記證。 因此,根據肥料管理法第 10 條的規定,肥料業者有明確的辦理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一、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辦理各項登記之程序及期限。   二、肥料業者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依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換證。

  • 註銷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0880601 制定)

一、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辦理各項登記之程序及期限。   二、肥料業者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依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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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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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肥料管理法第 10 條規定:「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肥料管理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肥料管理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