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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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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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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或販賣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四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
註銷
其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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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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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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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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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販賣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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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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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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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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