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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肥料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或販賣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四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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