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或販賣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四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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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或販賣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四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登記證。
立法理由一、明定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間、辦理展延之程序及期限。 二、不准展延者,係指肥料品目、登記成分與事實不符或有違反本法規定情形尚未結案者。
一、明定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間、辦理展延之程序及期限。 二、不准展延者,係指肥料品目、登記成分與事實不符或有違反本法規定情形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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