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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七章 附則

§ 33–364

33
農戶或家庭自製之有機質肥料供自用無販賣行為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34
本法施行前,依肥料管理規則所申領之肥料登記證,應於本法施行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日期申請換證。屆期不辦理者,其原登記證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未辦理換證而繼續製造或輸入者,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肥料管理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