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該問題的釋義。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肥料登記證為肥料驚管之最基本文件,未依法領證者,應予重罰;另為遏止連續違法之惡性行為,有必要予以連續處罰。
肥料登記證為肥料驚管之最基本文件,未依法領證者,應予重罰;另為遏止連續違法之惡性行為,有必要予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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