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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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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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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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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肥料登記證為肥料驚管之最基本文件,未依法領證者,應予重罰;另為遏止連續違法之惡性行為,有必要予以連續處罰。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0880601 制定)

肥料登記證為肥料驚管之最基本文件,未依法領證者,應予重罰;另為遏止連續違法之惡性行為,有必要予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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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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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肥料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肥料管理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肥料管理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