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肥料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專供研究、試驗或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這表示如果肥料是專門用於研究、試驗或登記用途,並且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就不受其他限制。 根據肥料管理法第 6 條第 2 項,肥料樣品的包裝或容器上應載明「樣品」字樣,並且不得販賣或贈送。這意味著肥料樣品在包裝或容器上必須清楚標示為「樣品」,並且不能進行販賣或贈送。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肥料公司想要製造專供研究用途的肥料樣品,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一方面,任何販賣或贈送標示為肥料樣品的產品都是違反法規的,必須受到相應處罰。
製造、輸入專供研究、試驗或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肥料樣品之包裝、容器上,應載明「樣品」字樣,並不得販賣或贈與。
立法理由一、申請肥料登記證須化驗肥料成分,故應准予製造、輸入其樣品。 二、學術或試驗機購為研究、試驗肥效及理化性等,有必要准許製造、輸入肥料樣品。 三、肥料樣品,並未申領肥料登記證,故不得販賣或贈送,以防止變相銷售。
一、申請肥料登記證須化驗肥料成分,故應准予製造、輸入其樣品。 二、學術或試驗機購為研究、試驗肥效及理化性等,有必要准許製造、輸入肥料樣品。 三、肥料樣品,並未申領肥料登記證,故不得販賣或贈送,以防止變相銷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