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 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 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 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根據肥料管理法第13條規定,肥料的標示應當以中文記載以下事項:一、肥料登記證字號;二、肥料品目;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五、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這是依據肥料管理法第13條的規定,該法條是為了保障消費者使用肥料的權益,確保肥料的品質和安全性。例如,如果一家肥料公司在產品標示中未能提供有效期限,那麼根據這條法規,該公司將被要求補充這一標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 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 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 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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