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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三章 承銷人管理

§ 19–268

19
  1. 申請為承銷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件及保證金,向市場為之。
  2. 前項申請書格式及所需檢附之證件,由市場訂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0
  1. 市場受理前條承銷人之申請,經審查完竣後,發承銷人許可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承銷人許可證格式,由市場訂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1
承銷人得向市場申請設置助理人,其設置及管理規章,由市場訂定後實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2
承銷人應於進場交易時,依市場所定基準,繳納承銷保證金。
23
承銷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承銷人自行停止交易並繳還許可證或被廢止許可證時,扣清貨款後無息退還。
24
承銷人許可證由市場按年對一次,核對結果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5
  1. 承銷人及其助理人須憑識別標識進場交易,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將識別標識轉借他人。
  2. 前項識別標識,由市場統一製發。
26
  1.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2.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3.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