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機關為辦理漁業權登記,應置備左列漁業冊: 一、專用漁業權登記冊。 二、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 三、入漁權登記冊。 四、漁場圖冊。
- 前項各款漁業冊之樣式附後。
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二章 登記簿冊
§ 6–11共 6 條
漁場圖冊應記載漁業權或入漁權之登記號數及登記年月日,並依登記號數之次序編訂之。
漁業冊在中央按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以外或跨兩轄區以上之漁區編製;在直轄市或縣(市)按其轄區之漁區編製。
漁業冊號數依左列各款記載其號數。
一、登記號數欄依本冊登記號數之次序記載。
二、事項號數欄依事項欄登記事項之次序記載。
- 漁業冊登記用紙,每份一頁,每冊五十頁,每頁依次編號。
- 前項用紙不敷記載時,應編製新用紙,以同一登記號數及頁數接續登記;並於原用紙之登記號數下及頁數左側以括弧註明第一字樣,於新用紙之登記號數及頁數下以括弧註明第二、第三等字樣。
- 漁業權人,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發漁業冊,或閱覽漁業冊及其附屬文件。
- 為前項之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記載左列各款: 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三、申請事項及目的。 四、申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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