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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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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業權人,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發漁業冊,或閱覽漁業冊及其附屬文件。
  2. 2.為前項之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記載左列各款: 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三、申請事項及目的。 四、申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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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權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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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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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11 條規定:「漁業權人,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發漁業冊,或閱覽漁業冊及其附屬文件。為前項之申請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