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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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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 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之目的。 三、登記之原因。 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准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 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事項。 八、申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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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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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所名詞
  • 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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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12 條規定:「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 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之目的。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