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十 章之一 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第 十 章之一 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第 67-1 條
(刪除)
第 67-2 條
取得油魚作業許可且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之漁船,應放置聯合國糧農組織之印度洋深海軟骨魚類辨識指南,並不得以深海鯊種為主要捕撈對象;深海鯊種名冊如附件十七之一。
第 67-3 條
- 取得油魚作業許可且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之漁船及與該等漁船從事運搬作業之運搬船,需列名在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授權漁船名單,方得進行轉載。
- 前項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油魚漁獲物,經營者應於預定轉載日前七日,向主管機關提交南印協定海上轉載預報表,並於預定轉載日前二十四小時再次提交;南印協定海上轉載預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二。
- 第一項運搬船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油魚漁獲物之南印協定轉載確認書提交予主管機關;南印協定轉載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三。
- 第一項漁船捕撈、轉載或卸下油魚時,應於漁艙或貨櫃適當處標示油魚重量資料。
第 67-4 條
取得油魚作業許可且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之漁船,應遵守下列通報規定: 一、進入及離開南印協定海域後,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通報表,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四。 二、進行餌料、油料及物資補給等移轉行為,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提交海上移轉預報表,並於完成移轉後二十四小時內提交海上移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海上移轉預報表及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五、十七之六。 三、作業期間目擊南印協定會員以外之漁船疑似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時,應將該漁船之船名、註冊號碼、國際呼號、船旗國、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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