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取得油魚作業許可且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之漁船,應遵守下列通報規定: 一、進入及離開南印協定海域後,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通報表,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四。 二、進行餌料、油料及物資補給等移轉行為,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提交海上移轉預報表,並於完成移轉後二十四小時內提交海上移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海上移轉預報表及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五、十七之六。 三、作業期間目擊南印協定會員以外之漁船疑似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時,應將該漁船之船名、註冊號碼、國際呼號、船旗國、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