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應遵守下列通報規定: 一、進入及離開南印協定海域後,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通報表,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三。 二、進行餌料、油料及物資補給等移轉行為,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提交海上移轉預報表,並於完成移轉後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海上移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海上移轉預報表及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四、十七之五。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應遵守下列通報規定: 一、進入及離開南印協定海域後,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通報表,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三。 二、進行餌料、油料及物資補給等移轉行為,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提交海上移轉預報表,並於完成移轉後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海上移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海上移轉預報表及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四、十七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