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
-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
-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十二章 附則
§ 71–73共 5 條
漁船赴印度洋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二、除因安全考量外,禁止在海上丟棄漁具。漁具掉落海中應盡合理努力儘速拾回。
三、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予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七。
- 本辦法所指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
-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如附件十八。
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未妥善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處理。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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