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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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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印度洋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二、除因安全考量外,禁止在海上丟棄漁具。漁具掉落海中應盡合理努力儘速拾回。 三、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予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72 條的具體內容。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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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72 條規定:「漁船赴印度洋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