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漁船赴印度洋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二、除因安全考量外,禁止在海上丟棄漁具。漁具掉落海中應盡合理努力儘速拾回。 三、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予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七。
漁船赴印度洋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二、除因安全考量外,禁止在海上丟棄漁具。漁具掉落海中應盡合理努力儘速拾回。 三、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予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