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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7-3 條

  1. 取得油魚作許可且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之漁船及與該等漁船從事運搬作業之運搬船,需列名在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授權漁船名單,方得進行轉載。
  2. 前項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油魚漁獲物,經營者應於預定轉載日前七日,向主管機關提交南印協定海上轉載預報表,並於預定轉載日前二十四小時再次提交;南印協定海上轉載預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二。
  3. 第一項運搬船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油魚漁獲物之南印協定轉載確認書提交予主管機關;南印協定轉載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三。
  4. 第一項漁船捕撈、轉載或卸下油魚時,應於漁艙或貨櫃當處標示油魚重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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