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7-1 條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