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垃圾或排放污水、油漬。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九章 附則
§ 46–48共 4 條
秋刀魚漁船赴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因不可抗力因素掉落海中者,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拾回。
裝載秋刀魚之紙箱外應以適當方式標記漁獲日期。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46–48共 4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