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8.12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
-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第三章 漁船標識
-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標誌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 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應保持其國際識別編號可供其他船舶或飛機由水面或空中足以清晰辨識之狀態。
- 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
- 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中文船名字體應為正楷中文,其數字得用阿拉伯數字,英文船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字體應為英文大寫字母及阿拉伯數字;其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應符合附件三之規格。
第三章 之一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秋刀魚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可用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
- 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可用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 秋刀魚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
- 前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第四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 漁船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 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 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更換之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將已裝設且回報船位之船位回報器自漁船上移離。
-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 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開機。
- 第一項許可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關機。
- 漁船於船位回報器關機期間,不得出港。
- 漁船船位回報器重新開機後,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 漁船船上,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 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
-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第五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 秋刀魚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及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與漁撈日誌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
-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日未能成功回報,經營者或船長應於次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連續三日未能成功回報,視為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時,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航次故障累積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資料,始得出港。
-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電子漁獲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 秋刀魚漁船捕獲之漁獲,除秋刀魚應全數保留,不得丟棄外,其餘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非秋刀魚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記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 秋刀魚漁船漁獲物因腐壞需丟棄者,應於丟棄前通知主管機關丟棄之魚種數量及捕撈期間,並於丟棄後提供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 前項漁船丟棄之漁獲物屬配額限制魚種者,其丟棄數量仍應計算為配額使用量。
- 秋刀魚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前款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配額限制魚種: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前款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配額限制魚種: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前款以外之魚種: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 秋刀魚漁船將漁獲物轉載至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之轉載確認量,視為實際卸魚量。
第六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秋刀魚漁船於國內或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下列港口為限: 一、國外港口:大韓民國釜山港。 二、國內港口:高雄市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旗津漁港及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
- 申請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或港內轉載,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
- 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
-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 NPFC 船舶註冊名單,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加工船及加工船附屬運搬船,應列名在 NPFC 船舶註冊名單。
- 轉載秋刀魚漁獲物之運搬船及加工船應搭載經 NPFC 授權之觀察員。
-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名單。
-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漁獲物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秋刀魚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附件四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秋刀魚漁船名單有增加時,經營者應於異動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秋刀魚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 秋刀魚漁船將漁獲物轉載予運搬船、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前,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及加工船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申報。
-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附件五),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申請轉載者,應於轉載完成前提出。
-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及向 NPFC 秘書處申報轉載之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加工船附屬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時間起七十二小時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且須於許可轉載地點方圓五十浬範圍內進行。
-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該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同附件五)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轉載時間、地點;未於時限內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申請變更事項除轉載時間、地點外,尚包含其他資訊者,應重新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經營者或船長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或最遲於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申報。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申報者,應於轉載完成前申報。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無法使用時,應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同附件五)報送 NPFC 秘書處。
- 經許可之轉載行為如因故取消,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通報。
-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通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辦理。
- 漁船進行餌料、油料、物資補給或人員轉移等移轉行為,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填具海上移轉預報表(附件五之一),報送主管機關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申報。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報送者,應於移轉完成前報送。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無法使用時,應填具海上移轉預報表(同附件五之一)報送 NPFC 秘書處。
- 移轉行為應於預定移轉時間或其後七十二小時內進行,且須於海上移轉預報表所填地點方圓五十浬範圍內為之。
-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移轉者,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重新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 移轉行為因故取消者,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通報。
- 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申請轉載總量,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 秋刀魚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疑似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情形。 二、經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查獲,或國際漁業組織派員登船檢查查報有下列缺失之一尚未改善: (一)船上無有效漁業證照。 (二)船上無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 (三)漁船標識未符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 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並備置漁獲計畫及詳實記載漁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以備查驗。
- 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附件六),並報送主管機關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申報;報送主管機關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辦理。 二、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
- 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一、秋刀魚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秋刀魚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運搬船卸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許可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國內港口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 秋刀魚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船到港時間及港口名稱。
- 漁船當年度作業結束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漁區航行至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且不得自大陸地區裝載任何物品。
- 第一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辦理。
-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與公正第三方聯繫,並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 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遵守港口國之規定,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港口國之檢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或遇不可抗力時未於轉載完成前提出轉載申請。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或地點範圍轉載。但不包含第二項第四款情形。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十四款情形。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漁船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與未列名在 NPFC 船舶註冊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加油或補給。 二、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與未列名在 NPFC 船舶註冊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漁獲物轉載,未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申報。 四、屬經許可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從事港內轉載之漁船或運搬船,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許可轉載期間後,始從事港內轉載。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未於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或遇不可抗力時未於轉載完成前,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申報或於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無法使用時,將轉載漁獲物申報表報送 NPFC 秘書處。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轉載因故取消而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或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通報。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海上移轉預報表予主管機關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申報。但移轉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已依期限向 NPFC 秘書處申報,且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於預定移轉期間或地點範圍移轉。 九、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移轉行為因故取消,未於移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通報 NPFC 秘書處。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十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船上未備置漁獲計畫書、詳實記載漁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 十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或 NPFC 秘書處。 十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船上未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 十四、屬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之漁船,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 十五、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十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港口國之檢查。
第七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第八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第九章 附則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全文共 6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8.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