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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3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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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或遇不可抗力時未於轉載完成前提出轉載申請。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或地點範圍轉載。但不包含第二項第四款情形。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十四款情形。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漁船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與未列名在 NPFC 船舶註冊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加油或補給。 二、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與未列名在 NPFC 船舶註冊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漁獲物轉載,未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申報。 四、屬經許可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從事港內轉載之漁船或運搬船,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許可轉載期間後,始從事港內轉載。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未於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或遇不可抗力時未於轉載完成前,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申報或於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無法使用時,將轉載漁獲物申報表報送 NPFC 秘書處。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轉載因故取消而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或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通報。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海上移轉預報表予主管機關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申報。但移轉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已依期限向 NPFC 秘書處申報,且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於預定移轉期間或地點範圍移轉。 九、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移轉行為因故取消,未於移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通報 NPFC 秘書處。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十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船上未備置漁獲計畫書、詳實記載漁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 十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或 NPFC 秘書處。 十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船上未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 十四、屬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之漁船,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 十五、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十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港口國之檢查。

深度解讀

對於此問題,我不知道如何針對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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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9-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