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一、秋刀魚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秋刀魚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運搬船卸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許可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國內港口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 秋刀魚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船到港時間及港口名稱。
- 漁船當年度作業結束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漁區航行至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且不得自大陸地區裝載任何物品。









第 三 章之一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12-1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25 第 八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43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