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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35 條

  1. 1.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並備置漁獲計畫及詳實記載漁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以備查驗。
  2. 2.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附件六),並報送主管機關及使用 NPFC 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 NPFC 秘書處申報;報送主管機關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辦理。 二、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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