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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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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之我國籍船員於海上作業期間,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營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得將所僱用船員送離受僱漁船: 一、漁船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二、離船船員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及離船理由。 三、預定搭乘漁船或運搬船名稱、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四、預定離船日期、抵達港口及抵達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境外僱用的非我國籍船員在海上作業期間,如果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才能將所僱用船員送離受僱漁船。其中需要載明的事項包括漁船經營者及聯絡方式、離船船員的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及離船理由、預定搭乘漁船或運搬船的名稱、經營者及聯絡方式、以及預定離船日期、抵達港口及抵達日期。 針對以上法規的解釋,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一個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相關的範例是海上漁船遭遇特殊情況,需要將外籍船員送離受僱漁船的情況。船舶經營者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才能夠合法地將所僱用船員送離受僱漁船。 在這個例子中,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經營者需要遵守相關的申請和許可程序,以確保船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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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海上作業期間,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營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