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海上作業期間,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營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得將所僱用船員送離受僱漁船: 一、漁船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二、離船船員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及離船理由。 三、預定搭乘漁船或運搬船名稱、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四、預定離船日期、抵達港口及抵達日期。
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海上作業期間,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營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得將所僱用船員送離受僱漁船: 一、漁船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二、離船船員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及離船理由。 三、預定搭乘漁船或運搬船名稱、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四、預定離船日期、抵達港口及抵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