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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7 條

秋刀魚漁船之單船可用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魷秋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秋刀魚漁船: 一、轉讓配額漁船當年度於北太平洋海域進行秋刀魚棒受網作天數達四十五日。 二、配額轉讓後,受讓配額漁船之配額不超過依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所公告年度單船可用配額之上限。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四、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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