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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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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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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
依漁船實際作
業
月數占
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
配額使用
期間
之比率
核
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
扣押
在港內。
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未出港作業者,主管機關收回其單船配額之百分之五十。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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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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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漁船標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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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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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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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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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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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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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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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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