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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1. 1.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初始配額及年度單船可用配額上限,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一、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 二、北太平洋漁委員會(以下簡稱 NPFC )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停止作業。
  3. 3.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4. 4.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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