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一、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 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停止作業。
-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