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漁獲物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秋刀魚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附件四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秋刀魚漁船名單有增加時,經營者應於異動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秋刀魚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