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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4 條

  1. 1.秋刀魚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前款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2. 2.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配額限制魚種: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前款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配額限制魚種: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前款以外之魚種: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4. 4.秋刀魚漁船將漁獲物轉載至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之轉載確認量,視為實際卸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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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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