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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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