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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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 2.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
- 3.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相關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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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