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4 條
- 1.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單船初始配額。
- 2.未全部取得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核給單船可用配額。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可用配額。
- 3.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可用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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