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五章 轉載及卸魚管理

§ 19–224

19
鮪延繩釣漁船不得載運本船所捕獲之漁獲物,或將本船漁獲物交由他船載運。
20
鮪延繩釣漁船卸魚港口如下: 一、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 二、宜蘭縣:南方澳漁港。 三、高雄市: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前鎮漁港、旗津漁港、蚵仔寮漁港。 四、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 五、臺東縣:新港漁港、富岡漁港。 六、臺中市:梧棲漁港。
21
  1. 鮪延繩釣漁船船長應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填寫及繳交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
  2. 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取得遠洋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於港口卸魚,應依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及繳交卸魚聲明書。
22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接受檢查之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應等待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