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接受檢查之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應等待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要求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接受檢查的漁船漁業人或船長,在等待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才得開始卸魚。根據該法規,漁船在接受檢查前必須等待主管機關的指示才能進行卸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漁業活動的合法性和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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