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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2 年 02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