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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九章 財務檢核

§ 63–7311

63
  1. 財務檢分下列各類: 一、監事會之財務監察。 二、全國農會及上級農會之財務稽核。 三、主管機關之財務監督。
  2. 辦理財務檢核時,得視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
65
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財務監察,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准舉行臨時監事會執行臨時財務監察。
66
  1. 上級農會對下級農會之定期財務稽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視業務需要執行臨時財務稽核。
  2. 全國農會應會同直轄市農會或縣(市)農會對鄉(鎮、市、區)農會執行臨時財務稽核。
  3. 前二項財務稽核範圍不包括金融事業。
67
主管機關之定期財務監督,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及上級農會每年舉行財務監督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財務監督。
68
財務檢之範圍如下: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執行。 五、財務結構及經營績效。 六、會計處理程序。 七、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八、現金收支處理及庫存。 九、財物收支處理及盤存。 十、有關財務之會務及業務事項。 十一、上年度或上次檢核結果提示加強或改進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69
財務檢人員執行工作時,對於受檢核單位與所負使命及檢核結果在未公布前對外守密,如發現應行糾正改善事項,應隨即會同受檢核農會總幹事及有關人員檢討改進,其情節重大或認事實急要者應先採取必要措施,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70
財務檢人員執行任務時,受檢核農會應予以工作上之配合。
71
財務檢報告書編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事會財務監察報告書應送理事會參辦,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二、上級農會財務稽核報告書應分送受檢核農會及其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財務監督報告書應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受檢核農會及其上級農會。
72
前條所定財務監督及稽報告書,有糾正或改善事項時,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受檢核農會切實遵照執行。必要時得補充核示處理意見,並以副本抄送中央主管機關。
73
  1. 財務監督及稽結果,受檢核農會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有糾正及應改善事項時,理事會應討論具體改善方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2. 前項改善情形應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備查。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