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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獎懲事宜,應設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獎懲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3
  1. 評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議會長或會務委員表揚事項。 二、評議會長平時考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事項。 三、評議會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或專案考績事項。 四、評議會務委員停權事項。 五、評議會長或會務委員停職復職事項。 六、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2. 前項第一款會長或會務委員之表揚,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評議,並將受表揚人員名單送交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辦理表揚。
4
  1. 評議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評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