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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三章 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會務委員之遴派

§ 22–243

22
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會務委員之遴派作業程序如下: 一、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由縣 (市) 政府依各農田水利會之應派名額加倍遴選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小組審議後辦理派。 二、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依各農田水利會之應派名額加倍遴選後,報請台北市政府複審小組審議後辦理核派。 三、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依各農田水利會之應派名額加倍遴選後,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複審小組審議後辦理核派。
23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應就任職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水利、建設、工務或農業業務之主管或承辦人員遴選之。 前項人選,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由該縣 (市) 長推薦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洽請有關直轄市長、縣 (市) 長推薦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有關直轄市長、縣 (市) 長推薦之,其職務異動時亦同。
24
專家學者之會務委員,應就大學院校相關學系畢業且最近三年內曾從事農田水利相關教學或研究或實務工作者遴選之。 前項專家學者會務委員之遴選,以公開受理登記方式為之,並依農田水利會之特性需要,候派人之學經歷專長及工作表現,以與該農田水利會業務相關性高者為優先。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