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應就任職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水利、建設、工務或農業業務之主管或承辦人員遴選之。 前項人選,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由該縣 (市) 長推薦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洽請有關直轄市長、縣 (市) 長推薦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有關直轄市長、縣 (市) 長推薦之,其職務異動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