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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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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應就任職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水利、建設、工務或農業業務之主管或承辦人員遴選之。 前項人選,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由該縣 (市) 長推薦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洽請有關直轄市長、縣 (市) 長推薦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有關直轄市長、縣 (市) 長推薦之,其職務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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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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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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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 23 條規定:「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應就任職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水利、建設、工務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