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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第四章 開會

§ 15–173

15
農田水利會應於會務委員會開會七日前,將會議議程送達各會務委員,並副知主管機關
16
  1.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應先清點人數,有應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2. 已屆開會時間,出席會務委員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應宣告延會。
17
  1. 議程所列之議案議畢,主席即宣告散會。
  2.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