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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第三章 議程

§ 13–142

13
  1. 議程由農田水利會依下列順序編訂之: 一、會次及會議時間、地點。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一)會長提議事項。 (二)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三)會員陳情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須經會議審議、議決事項。 (五)臨時動議。
  2. 會務委員會臨時會,以討論臨時重要案件為限,不列報告事項。
14
會務委員會開會,應依議程所排定之程序進行。但得由出席會務委員提出動議並有二人以上附議,經會務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變更之。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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