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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第二章 提案

§ 8–125

8
會務委員提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之連署,於開會十日前以書面送交農田水利會列入議程。
9
  1. 臨時提案,以緊急特殊事件為限,應於主席宣告散會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會務委員四人以上之連署。
  2. 前項臨時提案,主席應即徵詢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逕付討論,或交農田水利會研處後提會務委員會討論。
  3. 第一項臨時提案,未具書面者,應由紀錄人員記錄案由、理由及辦法,送交提案人及連署人署名。
10
提案在未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連署人同意後撤回之。宣付討論後擬撤回者,應徵得連署人同意,並經主席徵詢出席會務委員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11
提案被否決後,除提請復議外,同一次會議內,不得再行提出。
12
  1. 會員於會務委員會開會期間得提出陳情;陳情時,由主席或主席指定委員接見及受理。
  2. 農田水利會應依前項會務委員受理之陳情事項,製作書面議案,列入議程。
  3. 會員為第一項陳情時,應於陳情書內簽名並載明聯絡方式。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