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員於會務委員會開會期間得提出陳情;陳情時,由主席或主席指定委員接見及受理。 根據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12條第1款,會員在會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提出陳情的權利,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委員應當接見並受理陳情。 2. 農田水利會應依前項會務委員受理之陳情事項,製作書面議案,列入議程。 根據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12條第2款,農田水利會應根據會務委員受理的陳情事項,製作書面議案並列入議程。 3. 會員為第一項陳情時,應於陳情書內簽名並載明聯絡方式。 根據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12條第3款,會員在提出陳情時,應在陳情書上簽名並載明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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