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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六章 附則

§ 55–573

55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57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