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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2–187

12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差假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13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徵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14
各組室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送人事室彙整,陳報所長核定執行。
15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權範圍。
16
本所各組、室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明所長核定之。
18
本所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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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