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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19–224

19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20
本所所務會議,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21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成立技術委員會,由所長或指定主管召集之。
22
本所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